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六、(與日本駐華機構之公文往來) 凡與日本駐華機構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及高雄事務所間之公文往來,應透過亞東關係協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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