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與日本駐華機構之公文往來) 凡與日本駐華機構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及高雄事務所間之公文往來,應透過亞東關係協會辦理。
本文提到的文件中並未提及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36條,因此無法提供該法條的釋義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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