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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四、(院內各單位調卷) 院內各單位間相互調閱未歸檔之案卷,得以調卷條調用。 院內各單位調閱已歸檔之案卷,如遇有無法調取情事時,應切實查明是否已依規定銷毀,有無誤報銷毀及有無其他相關資料可供辦案之參考等情,不得率以無法調取為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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