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公文之校對、發送) 公文繕畢後,應確實校對,如有錯誤或遺漏,應即補正,並加蓋校對章後,送用印掛發,如有附件,並應注意隨函檢附。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法規《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33條,該條規定為公文的校對和發送事項。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公文在編寫完成後,應當進行確實的校對。如果發現錯誤或者遺漏,應當立即進行補正。補正完成後,應加蓋校對章,在發送之前進行印掛及發送。如果公文有附件,也應注意將附件與函件一同送達。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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