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三、(公文之校對、發送) 公文繕畢後,應確實校對,如有錯誤或遺漏,應即補正,並加蓋校對章後,送用印掛發,如有附件,並應注意隨函檢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