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陸、開庭前之準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陸、開庭前之準備
一一七、(開庭前應詳閱卷宗、整卷、開具報到單及庭期表) 書記官於開庭前三日,應即整理卷宗,檢查送達證書是否齊全,文件書狀是否全部附入卷內,並注意勿將文件所表明文書內容之部分訂入卷宗左方裝訂線內,另應開具報到單及審理庭期表,交付庭務員備辦報到手續,再將卷宗送法官審閱。每日審判案件之庭期表,應多備一份,置記者休息室或書記官長室供記者閱覽。開庭前書記官並應詳閱卷宗瞭解案情,俾記錄時能把握重點。
一一八、(手語通譯之協助) 遇有審訊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事件,需手語通譯者,應分別情形函洽當地法院遴聘之手語通譯,或函洽當地啟聰學校派員協助。
一一八之一、(特約通譯之協助) 案件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為聽覺、聲音及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之本國人或外籍人士,宜提醒法官主動徵詢有無傳譯之需求。選任特約通譯時,應依「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規定,於庭期前一週備函通知選用之特約通譯,並副知總務科,俾列印「通譯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備用。 特約通譯、臨時通譯或合意選任通譯之人別訊問,應於法庭筆錄系統之附件頁內編輯,列印另置袋封存或附限閱卷。
一一九、(準時開庭) 開庭期日,應即報明法官準時開庭,其有前順序之當事人未到,而次順序當事人到齊時,應報明法官裁示是否就次案先行審理。
一二○、(證人、鑑定人之日旅費發給) 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除其表明不欲領取者外,應於開庭完畢後主動發給。但證人若係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得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