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九、(準時開庭) 開庭期日,應即報明法官準時開庭,其有前順序之當事人未到,而次順序當事人到齊時,應報明法官裁示是否就次案先行審理。
依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19條,開庭期日,若有前順序的當事人未到,但次順序的當事人已到齊,書記官應報明法官,並根據法官的裁示,是否應先行審理次案。 以下為相關依據的一個範例: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在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中,根據該注意事項第119條,開庭期日時,第一位當事人沒有準時到庭,但第二位當事人已經到齊。書記官應向法官報告這種情況,並請法官裁示是否應先行審理第二位當事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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