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拾參、卷宗之歸檔及報表之製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拾參、卷宗之歸檔及報表之製作
一八六、(證物之發還及案卷歸檔) 事件未因裁判確定或和解、調解、撤回等事由終結時,非經法官核准,證物不得發還。訴訟事件終結後,書記官應於十日內發還證物原件,並於發還證物、寄發裁判正本、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正本等文件之送達證書繳齊後三十日內,整理卷宗辦理歸檔。 證物原件原則上不得隨卷歸檔,但經限期通知領取而逾期未領,應附入卷宗先行歸檔,俟聲請時再行調卷辦理。
一八七、(歸檔前之檢查) 卷宗歸檔時,應就裁判正本是否均已合法送達當事人,是否尚有不應附入卷宗之其他文件,各次筆錄有無遺漏簽名及其他不備之處,卷證目錄及卷底進行期間表有無漏載,卷面所填保存期限是否合乎規定,以及卷宗之裝訂是否牢固等情形為最後之檢查。
一八八、(調閱本院卷之歸檔) 經向本院調得之相關案卷,應注意歸還文書科,不得另行併同本案卷宗歸檔。
一八九、(報表製作) 書記官應於每月五日前製作「行政訴訟事件收結表」送統計室彙編,如有遲延未結事件,並應製作「遲延未結事件月報表」送核。
一九○、(案卷之處理) 訴訟事件遇有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或前一次再審之裁判者,應於卷面適當處註明應行迴避之庭別、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