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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二部分 第二審事件特別注意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部分 第二審事件特別注意事項

一九一、(續收文狀之處理) 訴訟卷宗發交或發還後續收之文狀,應依承辦法官批示辦理後,附入高等行政法院卷宗或另立尾卷;其應由原審法院附卷或辦理者(如送達證書、聲請發給裁判確定證明書),應送交原審法院。

一九二、(筆錄之製作(一)) 上訴人言詞辯論時所為上訴之撤回,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一九三、(筆錄之製作(二)) 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後,當事人(上訴人被上訴人)於期日以言詞撤回起訴者,應記明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他造,以確認是否視為同意撤回。

一九四、(調卷之歸還(一)) 訴訟事件經高等行政訴訟裁判駁回、發回、自為裁判或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者,應將全案卷證發還原審法院,並隨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視需要調整);另以副本附送送卷機關裁判正本乙份。

一九五、(調卷之歸還(二)) 訴訟事件經高等行政訴訟庭廢棄原裁判移送或發交其他有審判權管轄權法院者,應將全案卷證送交受移送或發交之法院,並隨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視需要調整);另以副本附送原審法院及送卷機關裁判正本乙份。

一九六、(調卷之歸還(三)) 再審原告或聲請人本於數款再審事由聲明不服,其分屬不同審級之法院管轄者,高等行政訴訟庭就管轄部分裁判後,將專屬他法院管轄部分移送時,應連同全案卷證一併函送。

一九七、(調卷之歸還(四)) 當事人提出證物原本,應於送達裁判正本或還卷時併為發還,不得隨卷歸檔。

一九八、(調卷之歸還(五)) 事件中有部分先行分案者(如上訴事件中附有應行先為裁判抗告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等),於該部分評結並將裁判正本合法送達應受送達人後,應將全卷登簿送回審查科辦理後續相關事件之分案。

一九九、(調卷之歸還(六)) 前點裁判書有送交原審法院之必要者,應以便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囑託接辦相關事件之書記官,於還卷時,代為送交原審法院。

二○○、(卷宗之編訂(一)) 訴訟事件於全案卷證發還時,應另立尾卷歸檔,以便日後查考。

二○一、(卷宗之編訂(二)) 訴訟事件經撤回起訴上訴抗告再審,或成立和解、調解,如當事人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而尚未聲請者,應另行影印繳費統一收據、表明不服程度之書狀節本委任書、撤回狀、通知撤回函稿及其送達證書等件,訂入尾卷,以供日後審查退還裁判費之用。

二○二、(其他注意事項) 高等行政訴訟裁判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經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者,裁定正本送達於應受送達之人後,應檢附裁定正本六份(視需要調整)及其送達證書,函送原審法院,並請其將裁定正本一份及送達證書代為附入高等行政訴訟庭卷宗備查。 如高等行政訴訟庭卷宗已調取到院者,則由書記官自行附入。尾卷已歸檔者,書記官應調出尾卷附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