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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玖、裁判主文之公告及正本之製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玖、裁判主文之公告及正本之製作

一六五、(主文之公告) 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及終結訴訟之裁定,均應於當日將主文揭示行政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其在下午四時以後宣示裁判者,得於翌日上午為之。經言詞辯論之裁判,宣示期日無論有無宣示,主文應於宣示日當日公告;如宣示日未收領裁判原本,宜以主文部分之節本當日公告。 書記官收領裁判原本後,應即時於電腦審判系統登錄主文,為主文公告維護,民眾利用網站查閱主文公告內容。並確實填載收受原本日期。 公告裁判主文,應作記載公告事由及年月日時之公告證書附卷。 為利民眾查詢主文並減省揭示公告處之勞費,宜儘量以網站方式公告。 裁判主文之公告,除應揭示於行政法院公告處外,並多備一份,置記者休息室或書記官長室供記者閱覽。

一六六、(登簿、報結及送打字) 書記官收領裁判原本後,應將辯論終結與宣判日期、裁判要旨,及收領原本日期等分別輸入電腦,列印「製作裁判正本交付送達檢查單」,連同裁判原本及報結清單送統計室報結後,製作及發送裁判正本。正本寄發後並應將「製作裁判正本交付送達檢查單」送研考科稽查。

一六七、(裁判後基本資料之更正) 事件裁判時於裁判書內所示之案由及原被告欄與卷宗之卷面記載不符時,除更正卷面外,另應通知分案人員修改基本資料,並更新電腦資料後重新上傳。

一六八、(對裁判原本之筆誤、誤寫或文字有疑義) 如發現裁判原本顯然筆誤、誤寫等或對原本之文字有疑義者,應隨時向審判長及製作原本之法官詢問,以免誤為繕校。

一六九、(裁判正本之製作、校對及送印) 裁判正本應填入製作日期,並於主文逐項末字後及書記官欄位處,加蓋書記官印章,如有增、刪、更改處亦應蓋章,再送文書科用印及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書記官應確實校對裁判正本,不得有錯誤遺漏;尤應注意判決正本所記載之審判長法官、陪席法官言詞辯論筆錄所記載者是否相符。遇有錯誤,不可僅於正本自為修改,並應於電腦更正及存檔,以維持電腦檔案資料之正確。 裁判正本經校對無誤後,書明份數,送交影印。其份數應視實際需要為標準,不宜過多或過少。

一七○、(裁判正本之送達原本之保存) 裁判正本之送達,自書記官收領裁判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 書記官於期日通知書或裁判正本製作完畢,應依應受送達人住居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翔實製作送達證書及公文封,並切實逐項對確無錯誤或遺漏後,連同交付送達確認清單,送交文書科寄發。 保全程序准予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正本,應於當日製作送達於債權人於下午四時以後收領裁定原本者,得於翌日上午十時前為之。另對於債務人之送達,應於執行時或執行後為之。 送達當事人之裁判正本應加裝封面及封底。 裁判書原本等應另行保存歸檔,僅以正本編訂入訴訟卷宗內。

一七一、(告知上訴抗告期間及法院) 對於裁判得為上訴或抗告者,書記官應於送達當事人正本內告知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抗告狀行政法院。 前項告知期間有錯誤時,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短者,以法定期間為準;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書記官應於裁判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書記官於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之判決正本末段應告知:如不服本判決,應提出上訴狀於原審法院,並應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時除有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三項之情形外,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會計師(稅務行政事件)、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專利行政事件)資格之人委任書;委任有律師、會計師、專利師、專利代理人等資格者,另應附具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十九條之一第四項第一款所定關之釋明文書影本。

一七二、(補正期限屆滿後之查詢) 原告起訴經裁定命補正,於期限屆滿後,書記官應即填具查詢單向收發室查詢有無收到補正狀,如已補正到院,即送承辦法官處理,如未補正,應即送請法官裁定駁回

一七三、(未補正遭裁定駁回之查詢) 原告起訴後未遵限補正,經裁定駁回者,於裁定後應即填具查詢單,向收發室查詢有無收到補正狀。如已補正到院,即送承辦法官處理。如未補正到院,應於當日將裁定主文公告。

一七四、(移送管轄之處理) 行政訴訟事件因無審判權或無管轄權而為移送時,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書記官即應速將裁定正本及相關卷證、送達證書等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