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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肆、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及執行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肆、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及執行費

二十三、(進行訴訟必要費用徵收) 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各該收費標準,應依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之規定為之。 (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公告行政法院網站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二)證人通譯之日費、旅費。 (三)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 (四)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 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逾期未納者,先由國庫墊付。

二十四、(食、宿、交通費不另徵收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交通費不另徵收,如已繳納,應予退還。

二十五、(執行費徵收標準)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北高行貞文字第一○一○○○○八八四號令、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中高行鴻文字第一○一○○○○三五九號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高行瓊文字第一○一○○○○三五八號令及智慧財產法院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智院真文字第一○一○○○七七二二號令)。

二十六、(強制執行免徵郵電送達費及於法院外為執行行為之食、宿費用等) 行政訴訟之強制執行,免徵郵電送達費。 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執行行為之食、宿及交通費,不另徵收

二十七、(暫未繳納進行訴訟必要費用之處理) 進行訴訟必要費用,當事人未繳納而由國庫墊付者,於裁判確定後,送請第一審受訴法院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徵收之。凡由國庫墊付進行訴訟必要費用事件,應於卷面加註由國庫墊付進行訴訟必要費用,以為提示。

二十八、(訴訟費用徵收應注意之相關法令規定) 訴訟費用之徵收及免徵收,應注意依行政訴訟法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徵收訴訟費用作業應行注意事項及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