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四部分 巡迴法庭開庭特別注意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五之一、(巡迴法庭開庭方式意願之徵詢) 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管轄之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管轄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過遠之地區者,書記官於收案後應徵詢其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方式開庭之意願及其順位,並註記於開庭方式意願徵詢表。 與各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過遠之地區分別如下: 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事件:新北市瑞芳區、雙溪區、平溪區、貢寮區、萬里區、金山區、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 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六十五之二、(巡迴法庭指揮書之寄送) 應將巡迴法庭開庭之訴訟指揮書影本連同庭期通知書或裁判書一併送達當事人。 對於前項訴訟指揮,不得聲明不服。
六十五之三、(巡迴法庭開庭期日特別注意事項) 巡迴法庭開庭期日需用之通知書、提票、還押押票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書記官應於開庭前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巡迴法庭確定庭期及法庭後,如需搭配遠距審理或其他需由出借法院協助之事項,應於三日前通知借用辦公處所之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出借法院)專責人員。 巡迴法庭開庭期日因交通或氣候等因素,難以於審理期日準時到場,書記官應即通知出借法院專責人員,告知已到庭之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延後開庭、取消庭期或改期等事宜,並自行通知尚未到庭之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
六十五之四、(巡迴法庭期日法收款之收受方式) 巡迴法庭期日應行收受之法收款,書記官應先行或於開庭時開立多元繳費單,交予當事人繳款。當事人如當場交付現金,由書記官簽收立據,並將現金攜回。
六十五之五、(巡迴法庭審理期日之閱覽卷證) 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聲請於巡迴法庭審理期日閱覽卷證,經審判長許可者,書記官得將可閱覽卷證送交出借法院閱卷室,提供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