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6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五之四、(巡迴法庭期日法收款之收受方式) 巡迴法庭期日應行收受之法收款,書記官應先行或於開庭時開立多元繳費單,交予當事人繳款。當事人如當場交付現金,由書記官簽收立據,並將現金攜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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