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6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五之五、(巡迴法庭審理期日之閱覽卷證) 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聲請於巡迴法庭審理期日閱覽卷證,經審判長許可者,書記官得將可閱覽卷證送交出借法院閱卷室,提供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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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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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之五、(巡迴法庭審理期日之閱覽卷證) 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聲請於巡迴法庭審理期日閱覽卷證,經審判長許可者,書記官得將可閱覽卷證送交出借法院閱卷室,提供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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