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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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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須補正之例示情形) 訴訟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承辦審查之書記官得加註意見,檢卷送請庭長(或審判長)裁定,限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書狀未記載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所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二)起訴狀未記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所規定應記載之事項。(三)原告或被告當事人能力。 (四)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未簽名、章或指印。 (五)無訴訟能力之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為訴訟行為或欠缺證明文件。 (六)法人非法人團體未表明代表人或管理人,或欠缺證明文件。(七)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誤列被告。 (八)誤列再審被告。 (九)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十)大陸地區或外國籍當事人委任代理人起訴,其委任書未經公證認證或驗證。但外國籍當事人委任臺灣律師為代理人進行訴訟之委任書,如依卷證資料已足認其委任為真正者,不在此限。 (十一)由代理人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而未受特別委任。 (十二)未繳納裁判費,或所繳納之裁判費不足額。 (十三)其他有補正必要者,如起訴狀格式、選定當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66條》,如果訴訟事件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承辦審查的書記官可以在檢卷時加註意見,並送請庭長或審判長裁定,在限定期間內要求補正: (一)當事人的書狀未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應記載的事項。 (範例:訴狀未提供適用法規或參考文獻) (二)起訴狀未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應記載的事項。 (範例:起訴狀未提供具體的訴訟請求或證明文件)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範例:當事人未提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證明文件) (四)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未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範例:代理人未在文件上簽字或提供代理權限證明文件) (五)無訴訟能力之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為訴訟行為或欠缺證明文件。 (範例:無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未指定合法代理人或未提供相關文件) (六)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未表明代表人或管理人,或欠缺證明文件。 (範例:法人未提供公司驗證文件或證明文件) (七)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誤列被告。 (範例:起訴方原將被告誤記為撤銷或課予義務) (八)誤列再審被告。 (範例:再審起訴方誤記對象為再審的被告) (九)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範例:代理人未提供有效的授權書) (十)大陸地區或外國籍當事人委任代理人起訴,其委任書未經公證、認證或驗證。但外國籍當事人委任臺灣律師為代理人進行訴訟之委任書,如依卷證資料已足認其委任為真正者,不在此限。 (範例:外國當事人委託大陸地區代理人代理,但未提供經公證或認證的委任書) (十一)由代理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而未受特別委任。 (範例:再審代理人未獲得受特別委任的權限) (十二)未繳納裁判費,或所繳納之裁判費不足額。 (範例:當事人未按時繳納裁判費或未支付足夠的費用) (十三)其他有補正必要者,例如起訴狀格式、選定當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等。 (範例:起訴書格式不符合要求,未正確選定當事人或指定適當的送達代收人)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的解釋及範例,參考自《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66條》。

  • 例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裁定名詞
  • 期間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第五十七條條文
  • 起訴狀名詞
  • 第一百零五條條文
  • 被告名詞
  • 當事人能力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訴訟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名詞
  • 訴訟能力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撤銷訴訟名詞
  • 再審名詞
  • 起訴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 律師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特別委任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選定當事人名詞
  • 送達代收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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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66 條規定:「六十六、(須補正之例示情形) 訴訟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承辦審查之書記官得加註意見,檢卷送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