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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貳、案卷之處理
第 77 條

七十七、(續收文狀之編訂) 訴訟事件於初步審查中續收之文狀,應依收文及製作日期之先後順序,併入卷宗。

第 78 條

七十八、(卷證之處理) 當事人所提證物,其為原本者,應置入證物袋,將其名稱、數量、提出日期及提出人之姓名記於袋面,不得訂入卷內或任意夾於卷內外,以備結案後發還。文書證物若為繕本、影本或節本,應予附卷。

第 79 條

七十九、(訴訟事件迴避) 訴訟事件遇有迴避原因者,應於卷面下方註明應迴避之庭別、股別,以備分案參考。

第 80 條

八十、(訴訟卷宗分案) 訴訟事件卷證已齊全,或欠缺訴訟要件等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應於辦案進行簿審查終結欄上,分別點選「合法」或「不合法」字樣,連同審查表單,摺放於卷宗內,檢同卷證,送交分案人員簽收。

第 81 條

八十一、(不合法事件之分案前審) 初步審查認為不合法事件,於送交分案前,審查人員宜先送請庭長(或審判長)或法官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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