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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貳、假扣押、假處分事件之處理
第 105 條

一○五、(准許假扣押假處分事件之處理) 准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書記官應迅速製作裁定正本送達債權人。 對於債務人之送達,地方行政訴訟庭書記官應檢附前項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由執行人員於強制執行時或執行後送達。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時,亦同。 對於債務人之送達,高等行政訴訟庭書記官應檢附第一項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移送地方行政訴訟庭依前項規定辦理。 假扣押、假處分之抗告事件,得於發卷時,依前二項規定送達債務人。

第 106 條

一○六、(駁回假扣押假處分事件之處理)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法院為駁回聲請之裁定,裁定正本僅須送達於為聲請之債權人,毋庸送達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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