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6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五之三、(巡迴法庭開庭期日特別注意事項) 巡迴法庭開庭期日需用之通知書、提票、還押押票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書記官應於開庭前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巡迴法庭確定庭期及法庭後,如需搭配遠距審理或其他需由出借法院協助之事項,應於三日前通知借用辦公處所之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出借法院)專責人員。 巡迴法庭開庭期日因交通或氣候等因素,難以於審理期日準時到場,書記官應即通知出借法院專責人員,告知已到庭之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延後開庭、取消庭期或改期等事宜,並自行通知尚未到庭之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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