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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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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之三、(巡迴法庭開庭期日特別注意事項) 巡迴法庭開庭期日需用之通知書、提票、還押票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書記官應於開庭前預印信發交備用。 巡迴法庭確定庭期及法庭後,如需搭配遠距審理或其他需由出借法院協助之事項,應於三日前通知借用辦公處所之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出借法院)專責人員。 巡迴法庭開庭期日因交通或氣候等因素,難以於審理期日準時到場,書記官應即通知出借法院專責人員,告知已到庭之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延後開庭、取消庭期或改期等事宜,並自行通知尚未到庭之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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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開庭名詞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還押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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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65-3 條規定:「六十五之三、(巡迴法庭開庭期日特別注意事項) 巡迴法庭開庭期日需用之通知書、提票、還押票或其他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6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