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五之三、(巡迴法庭開庭期日特別注意事項) 巡迴法庭開庭期日需用之通知書、提票、還押票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書記官應於開庭前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巡迴法庭確定庭期及法庭後,如需搭配遠距審理或其他需由出借法院協助之事項,應於三日前通知借用辦公處所之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出借法院)專責人員。 巡迴法庭開庭期日因交通或氣候等因素,難以於審理期日準時到場,書記官應即通知出借法院專責人員,告知已到庭之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延後開庭、取消庭期或改期等事宜,並自行通知尚未到庭之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