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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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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二、(自行錄音、錄影) 在庭之人經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22 條,除非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許可,否則在庭之人不得自行錄音、錄影。如果未經許可進行錄音、錄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有權要求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 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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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22 條規定:「一二二、(自行錄音、錄影)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