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二、(自行錄音、錄影)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22 條,除非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許可,否則在庭之人不得自行錄音、錄影。如果未經許可進行錄音、錄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有權要求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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