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二、(自行錄音、錄影)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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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二、(自行錄音、錄影)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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