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三、(錄音、錄影內容之保管、除去)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於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撤回、和解或調解等訴訟事件終結後三年六個月,始得除去。 錄音、錄影內容除去作業,應依各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除去相關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