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錄音、錄影內容之保管、除去)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於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撤回、和解或調解等訴訟事件終結後三年六個月,始得除去。 錄音、錄影內容除去作業,應依各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除去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23條明確規定了有關錄音、錄影內容的保管和除去事項。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如果是儲存在數位媒體上,則在案件結束後應由各法院的資訊室負責保管;而如果是儲存在錄音帶、錄影帶或其他錄音、錄影媒體上,則在案件結束後應由各法院的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該保存至裁判確定、撤回、和解或調解等訴訟事件終結後的三年六個月,然後才可以進行除去。 至於錄音、錄影內容的除去作業,應該依照各法院的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除去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根據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看到該條第一項內容與《行政訴訟法》第192條及第213條相關,詳細規定了錄音、錄影內容的保管負責單位和時間。且根據《法院組織法》第93條,法院內部可以制定有關法官秘書及書記官之管理辦法,因此該《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的規定是合法的。 這些資料能夠提供有關錄音、錄影內容保管和除去的參考,並確保法院對於這些內容的處理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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