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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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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四、(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撤回、和解或調解等訴訟事件終結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 法院於司法院函頒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許可裁定」(下稱許可裁定)上為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裁定者,書記官得逕影印許可裁定,並於裁定之當空白處記載正本製作之事項(如書記官之簽名、依原本製作正本之戳印、法院之印及製作之日期)以製作正本,並應依規定送達。但毋庸公告主文及上傳審判系統。 前項許可裁定製作正本後,原本之保存期限與一般裁定原本之規定相同,並應依規定歸檔。 聲請交付錄音光碟者,應先查明各該次法庭錄音內容,有無證人鑑定人、法院特約通譯、臨時通譯或合意選任通譯等訴訟關係人,於人別訊問過程中所陳述之年籍、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等個人隱私資料,註記供法官裁定之參考。 准予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應通知閱卷室辦理燒錄。如准予交付之錄音光碟不含前項訴訟關係人之人別訊問內容,應簽請資訊室就交付之法庭錄音光碟,先消除該段個人隱私錄音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當事人及符合條件的人可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以便檢閱,但需在開庭翌日起至裁定確定後六個月內提交申請及支付相應費用。當事人需提出正當的理由,法院則根據該申請人的法律利益來決定是否准許。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中涉及的個人隱私資料應受保護,在提供光碟副本時應先消除該段內容。此外,書記官可以製作許可裁定的影印本,並將其送達當事人,而製作的正本則應保存和歸檔。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24條,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撤回、和解或調解等訴訟事件終結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許可裁定的影印本需製作並送達給當事人。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時,應先查明內容中是否涉及訴訟相關人員的個人隱私資料,並在註記中加以保護。准許交付的光碟應通知閱卷室辦理燒錄,並在提供副本時先消除涉及個人隱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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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24 條規定:「一二四、(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