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六、(到場與否之記載) 筆錄內關於當事人點呼到場與否一欄,應將經點呼之當事人、關係人,一一書明其姓名,並記明「到」與「未到」等字樣,不可略記為「詳報到單」。 當事人、關係人雖已報到,但點呼時不在場者,應記明「點呼未在場」,不宜載為「未到」。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確定是否有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26 條。該資料並未提到此條款,也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供查證。所以,我們無法提供有關這個條款的逐條釋義或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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