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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六、(到場與否之記載) 筆錄內關於當事人點呼到場與否一欄,應將經點呼之當事人、關係人,一一書明其姓名,並記明「到」與「未到」等字樣,不可略記為「詳報到單」。 當事人、關係人雖已報到,但點呼時不在場者,應記明「點呼未在場」,不宜載為「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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