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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七、(筆錄增刪之記載) 筆錄不得任意挖補、塗改,字句增刪處應蓋章,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得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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