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八、(當事人陳述引用人名、地名及數字之記載)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訴訟關係人陳述時,引用之人名、地名或數字等,應記載明確,不得潦草錯誤。
根據上述法規,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時,需要注意第128條的規定。根據此條,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訴訟關係人在陳述時引用的人名、地名或數字等應該要記載明確,不能出現潦草錯誤的情況。 參考資料:2021年12月1日修正之《高等行政法院秘書室卷宗收發及紀錄製作作業規定》。 範例:如果當事人在陳述中引用了一個地名或數字,根據這個規定,書記官應該要確保在紀錄中將其正確地記載下來,以避免錯誤或不明確的情況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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