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九、(未到場筆錄) 凡法官指定期日並經通知或當庭告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訴訟關係人到場者,屆時縱當事人等均未到場,書記官亦應製作未到場筆錄附卷。但於期日前,因撤回等事由而訴訟終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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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九、(未到場筆錄) 凡法官指定期日並經通知或當庭告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訴訟關係人到場者,屆時縱當事人等均未到場,書記官亦應製作未到場筆錄附卷。但於期日前,因撤回等事由而訴訟終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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