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筆錄應載事項) 書記官製作筆錄,應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之規定記載。 於當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以言詞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應於筆錄記明有無特別委任或代理權限制之情形。
根據上述內容,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30條規定書記官製作筆錄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8條和第129條,以及行政訴訟法第13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1條和第271-1條的規定,書記官應該在筆錄中記載相應的事項。 2. 如果當事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0條的規定以言詞委任訴訟代理人,則在筆錄中應該明確記載是否有特別委任或代理權限的限制情況。 例如,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委任了一位代理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但這位律師僅有處理某些特定事項的權限,書記官應該在筆錄中明確記載這一限制情況。 以上回答根據提供的法條相關內容進行了解和解釋,並未引用具體的參考資料。因此,關於這個特定法條的範例,我無法提供具體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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