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筆錄應載事項) 書記官製作筆錄,應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之規定記載。 於當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以言詞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應於筆錄記明有無特別委任或代理權限制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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