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一、(以機器記錄言詞辯論之進行) 以機器記錄言詞辯論之進行者,應依照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之規定為之。筆錄電子檔上傳後,書記官因當事人聲請或法官命令或依職權就筆錄內容為更正或補充者,應注意重新上傳,俾免發生筆錄記載內容不一致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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