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二、(言詞辯論要領及當事人神態之記載) 審理之內容或其結果,毋庸於筆錄內一一記明,只須記載其要領,即屬合法,但有必要時,應將受訊問及陳述或不陳述之情態,例如當事人默默不語,以及喜怒哀樂等情形,加以記載,其陳述前後矛盾者,並應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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