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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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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二、(言詞辯論要領及當事人神態之記載) 審理之內容或其結果,毋庸於筆錄內一一記明,只須記載其要領,即屬合法,但有必要時,應將受訊問及陳述或不陳述之情態,例如當事人默默不語,以及喜怒哀樂等情形,加以記載,其陳述前後矛盾者,並應記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32 條」,在言詞辯論的記錄中,除了記載辯論進行的要點之外,可以不必將所有的內容詳細記載下來,只需要記錄言詞辯論的大致情形。然而,如果有必要的話,應該將被問到的問題和當事人的陳述或不陳述的情態,例如沉默不語或表現出各種喜怒哀樂等情況,做出相應的記載。同時,對於陳述前後矛盾的情況,也應該在記錄中明確標註。這條法條的內容主要基於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的規定,其中指出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以進行完全的辯論,同時也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補充不完整或不明確的陳述。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審判過程中的公正性和真確性,提供當事人進行有效辯論的機會。

  • 言詞辯論名詞
  • 訊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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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32 條規定:「一三二、(言詞辯論要領及當事人神態之記載) 審理之內容或其結果,毋庸於筆錄內一一記明,只須記載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