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三、(聲明事項及引用書狀之記載) 筆錄應記載當事人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而引用其書狀之記載時,以其言詞聲明與書狀記載相同者為限。 當事人為聲明之擴張、減縮、訴之變更、追加或撤回,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提起反訴等,致與書狀互異時,應本於其言詞聲明,在筆錄內記載明確,不得引用書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33條,筆錄應該記載當事人在裁判事項上所作的聲明。當引用書狀內容時,應以與當事人聲明相同的言詞作為限制。如果當事人對於裁判事項有擴張、減縮、變更、追加或撤回等情形,或者捨棄、認諾、提起反訴等行為,使其聲明與書狀內容不同,筆錄應該以當事人的聲明為基準,明確記載在筆錄上,不得引用書狀內容。 相關範例: 假設當事人在筆錄中聲明要撤回反訴,但在書狀中仍然保留反訴的請求,則書記官在筆錄上應該記載當事人的聲明,並不應該引用書狀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