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四、(法律上陳述之記載) 當事人當庭所為法律上之陳述,應將其援引之解釋、判決或學說上之意見,摘要記明筆錄。
根據上述內容,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34 條主要要求當事人在庭上法律陳述時,應將其所引用的解釋、判決或學說上的意見加以摘要,並在筆錄中記載下來。 這項注意事項的目的是為了讓相關人員能夠清楚了解當事人在庭上所陳述的內容以及所引用的法律解釋、判決或學說的觀點,以便能夠做出正確的評判和處理。這樣的要求有助於保證庭審過程的透明度,同時也有助於確保判決或裁決的合法性和正確性。 例如,如果當事人在庭審中引用了一個最高法院的判決作為其法律依據,根據這項注意事項的要求,書記官應該在筆錄中記錄下這個判決的字號和內容的摘要。這樣既能讓其他相關人員清楚了解當事人所引用的判決的內容,同時也方便後續對這個判決進行評估和應用。 故根據所提供的資訊,可以得知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34 條要求當事人在庭上法律陳述時,應摘要記明所引用的解釋、判決或學說的意見,以確保審判過程的透明度和判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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