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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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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五、(引用書狀、附件之記載) 當事人所為言詞陳述之內容與書狀所載內容一致者,筆錄得記載:「其陳述如訴狀所載」,否則仍應將其陳述要旨記明筆錄。當事人引用書狀或附件者,應記明書狀或附件之名稱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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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條「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35 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的言詞陳述與書狀中的內容一致,筆錄可以記載為「其陳述如訴狀所載」,否則需要將其陳述要旨明確寫在筆錄中。如果當事人引用書狀或附件,則應該明確記載書狀或附件的名稱和日期。 我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資料,因為上述法條是根據該參考資料進行的解釋。

  • 要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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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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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35 條規定:「一三五、(引用書狀、附件之記載) 當事人所為言詞陳述之內容與書狀所載內容一致者,筆錄得記載:「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