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五、(引用書狀、附件之記載) 當事人所為言詞陳述之內容與書狀所載內容一致者,筆錄得記載:「其陳述如訴狀所載」,否則仍應將其陳述要旨記明筆錄。當事人引用書狀或附件者,應記明書狀或附件之名稱及日期。
根据法條「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35 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的言詞陳述與書狀中的內容一致,筆錄可以記載為「其陳述如訴狀所載」,否則需要將其陳述要旨明確寫在筆錄中。如果當事人引用書狀或附件,則應該明確記載書狀或附件的名稱和日期。 我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資料,因為上述法條是根據該參考資料進行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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