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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五、(引用書狀、附件之記載) 當事人所為言詞陳述之內容與書狀所載內容一致者,筆錄得記載:「其陳述如訴狀所載」,否則仍應將其陳述要旨記明筆錄。當事人引用書狀或附件者,應記明書狀或附件之名稱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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