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六、(問答方式之記載)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時,應以問答方式,將其問詞與答詞分別記載於筆錄,並得斟酌情形,對於當事人之精神狀態為必要之記載。但內容簡單者,得僅記當事人之答詞。問與答不宜用「?」或「:」符號代替。 受訊問人有二人以上者,其陳述應分別記載,儘量勿以「均答」或其他節略符號為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13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