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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七、(聲請或自行發問之記載) 當事人就應證事實及證言信用之事項,聲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或受命法官陳明後自行發問,均應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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