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八、(當庭定期之記載) 事件一次不能終結辯論,經審判長當庭定期,告知訴訟關係人應按時到庭者,筆錄應記載:「本件延展辯論期日,定○月○日○午○時○分在本院第○法庭續行辯論,到場訴訟關係人等,均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有須通知其他訴訟關係人者,則接續其後記載如「另通知○○人○○○」。其於準備程序,經受命法官當庭定期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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