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九、(訴之聲明原則毋庸重複記載) 準備程序非一庭終結,而其首次準備程序筆錄,已記明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以後聲明如未變更,續行之準備程序筆錄毋庸再就聲明重複記載;言詞辯論庭非一庭終結時亦同。但其訴之聲明有擴張、減縮、變更、撤回、捨棄、認諾或法官有變更者,不在此限。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39條,準備程序筆錄中已記明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的聲明,如果在後續的準備程序中沒有變更,則無需重複記載;同樣地,言詞辯論時也是如此。但如果訴訟的聲明有擴張、減縮、變更、撤回、捨棄、認諾,或者法官發生變更,則不受此限制。 這個條款的參考資料暫時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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