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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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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九、(訴之聲明原則毋庸重複記載) 準備程序一庭終結,而其首次準備程序筆錄,已記明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以後聲明如未變更,續行之準備程序筆錄毋庸再就聲明重複記載;言詞辯論庭非一庭終結時亦同。但其訴之聲明有擴張、減縮、變更、撤回、捨棄認諾或法官有變更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39條,準備程序筆錄中已記明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的聲明,如果在後續的準備程序中沒有變更,則無需重複記載;同樣地,言詞辯論時也是如此。但如果訴訟的聲明有擴張、減縮、變更、撤回、捨棄、認諾,或者法官發生變更,則不受此限制。 這個條款的參考資料暫時無法提供。

  • 訴之聲明名詞
  • 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捨棄名詞
  • 認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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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39 條規定:「一三九、(訴之聲明原則毋庸重複記載) 準備程序非一庭終結,而其首次準備程序筆錄,已記明當事人應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