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九、(訴之聲明原則毋庸重複記載) 準備程序非一庭終結,而其首次準備程序筆錄,已記明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以後聲明如未變更,續行之準備程序筆錄毋庸再就聲明重複記載;言詞辯論庭非一庭終結時亦同。但其訴之聲明有擴張、減縮、變更、撤回、捨棄、認諾或法官有變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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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九、(訴之聲明原則毋庸重複記載) 準備程序非一庭終結,而其首次準備程序筆錄,已記明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以後聲明如未變更,續行之準備程序筆錄毋庸再就聲明重複記載;言詞辯論庭非一庭終結時亦同。但其訴之聲明有擴張、減縮、變更、撤回、捨棄、認諾或法官有變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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