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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更新審理筆錄) 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如有變更,應將當事人就以前辯論要領所為之陳述記明於筆錄,或依審判長之令,朗讀以前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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