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更新審理筆錄) 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如有變更,應將當事人就以前辯論要領所為之陳述記明於筆錄,或依審判長之令,朗讀以前筆錄。
根據法規《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40條規定如下: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如有變更,應將當事人就以前辯論要領所為之陳述記明於筆錄,或依審判長之令,朗讀以前筆錄。 這條規定主要是關於法官在行政訴訟案件中的審查和記錄業務時的注意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參與言詞辯論的法官有變更,當事人在以前的辯論要領上所做的陳述應該被記明在筆錄中,或者根據審判長的命令,朗讀以前的筆錄。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審判過程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它提醒法官在辯論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變更,並確保法官和當事人之間的溝通和紀錄的一致性。這樣做有助於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權益的保護。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依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的官方文件或相關法規進行釐清。根據目前的資料庫,我沒有找到具體的案例與參考資料,可能需要參考法院的內部文件或實際執行情況以瞭解更多詳細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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