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一、(準備程序終結之記載) 法官告知當事人準備程序終結者,應記明筆錄。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未到場者,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時,應將該次筆錄影本送達未到場之當事人。 法院或受命法官認有必要而命再開準備程序續行調查,應記載本件再開準備程序,調查完畢仍應依法官之告知記載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41條,當法官告知當事人準備程序終結時,應在筆錄中記載。當其中一方當事人未到場而另一方到場時,在準備程序中應將該次筆錄影本送達未到場的當事人。如果法院或受命法官認為有必要命令重新開始準備程序進行調查,應在筆錄中記載此次重新開始的準備程序,並在調查完畢後根據法官的告知記錄準備程序的終結。 這個信息來自於高等行政法院所發布的《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