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一、(準備程序終結之記載) 法官告知當事人準備程序終結者,應記明筆錄。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未到場者,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時,應將該次筆錄影本送達未到場之當事人。 法院或受命法官認有必要而命再開準備程序續行調查,應記載本件再開準備程序,調查完畢仍應依法官之告知記載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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