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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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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一、(準備程序終結之記載) 法官告知當事人準備程序終結者,應記明筆錄。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未到場者,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時,應將該次筆錄影本送達未到場之當事人。 法院或受命法官認有必要而命再開準備程序續行調查,應記載本件再開準備程序,調查完畢仍應依法官之告知記載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41條,當法官告知當事人準備程序終結時,應在筆錄中記載。當其中一方當事人未到場而另一方到場時,在準備程序中應將該次筆錄影本送達未到場的當事人。如果法院或受命法官認為有必要命令重新開始準備程序進行調查,應在筆錄中記載此次重新開始的準備程序,並在調查完畢後根據法官的告知記錄準備程序的終結。 這個信息來自於高等行政法院所發布的《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 送達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本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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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41 條規定:「一四一、(準備程序終結之記載) 法官告知當事人準備程序終結者,應記明筆錄。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