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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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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二、(言詞辯論終結指定宣判期日之記載) 言詞辯論終結時,審判長指定宣示判決之期日,應記明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沒有提到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42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這個條文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宣判名詞
  • 期日名詞
  • 宣示判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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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42 條規定:「一四二、(言詞辯論終結指定宣判期日之記載) 言詞辯論終結時,審判長指定宣示判決之期日,應記明筆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