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三、(筆錄影本之送達) 原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撤回,或被告提起反訴或撤回者,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製作繕本或影本送達,亦得僅就關係部分作成節本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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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三、(筆錄影本之送達) 原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撤回,或被告提起反訴或撤回者,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製作繕本或影本送達,亦得僅就關係部分作成節本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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