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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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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三、(筆錄影本之送達) 原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撤回,或被告提起反訴或撤回者,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製作繕本或影本送達,亦得僅就關係部分作成節本送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43 條,當原告在言詞辯論時進行訴訟的變更、追加、撤回,或者被告提起反訴、撤回時,如果對方當事人不在場,可以將筆錄製作成繕本或影本並進行送達。同樣地,也可以僅就有關部分將筆錄製作成節本進行送達。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雙方當事人對於言詞辯論內容的完整了解,以及審判的公正和透明性。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43條規定:「經準備庭法官擔任筆錄法官,兩造雙方出庭,雙方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對於當庭筆錄,有變更、追加、撤回等具體訴訟行為者,如他造不在場,即依行政訴訟法第36條之規定,將該筆錄製作影印本或繕本,再行送達他造。此外,該節亦以「筆錄之製作及保存」為名,另將於審理中,開庭當日當時筆錄之部分或全部,直由該審理庭書記官於彈性的觀點下,具備節本製作補述,並與相關證據件一併遞交管理室保存,預供由當事人查閱取用。」

  • 送達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訴之變更名詞
  • 被告名詞
  • 反訴名詞
  • 節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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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43 條規定:「一四三、(筆錄影本之送達) 原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撤回,或被告提起反訴或撤回者,如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