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四、(撤回訴訟之記載及處理) 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後,原告於期日以言詞撤回其訴之全部或一部者,應注意被告對其撤回是否同意,並記明筆錄。本訴未撤回而被告撤回反訴之全部或一部者,亦同。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影本送達。 依法視為撤回其訴者,應將撤回事由函知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等。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44條規定了當被告已進行言詞辯論後,原告在庭期以言詞撤回全部或一部訴請時,應注意被告是否同意撤回,並在筆錄中記載。若本訴未撤回而被告撤回反訴全部或一部,也同樣適用。如果對方當事人不在場,應將筆錄影本送達給對方。 根據法律,視為撤回訴請的情況,應發函通知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等,說明撤回的原因。 範例: 如果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在被告已進行言詞辯論後,原告在庭期表示要撤回全部訴請,則書記官有責任記載這一信息並確認被告是否同意撤回。同樣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告提出反訴且想要撤回整個反訴,也適用同樣的程序。如果當事人未出庭,則需要將筆錄影本送達給當事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