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四、(撤回訴訟之記載及處理) 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後,原告於期日以言詞撤回其訴之全部或一部者,應注意被告對其撤回是否同意,並記明筆錄。本訴未撤回而被告撤回反訴之全部或一部者,亦同。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影本送達。 依法視為撤回其訴者,應將撤回事由函知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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