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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五、(待證事項之記載) 當事人聲明所用之證據者,應將其證據及待證事項,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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