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六、(提示卷證之記載)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提示證據、卷內文書或調來之卷宗,當事人對該卷證形式上或實質上證據力之意見,應記明筆錄,並應將該證據之編號,或卷宗之頁次等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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