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七、(影本與原本相符之記載) 當事人對於所提出書證之真偽有爭執時,如經提出原本,並經他造承認其為真正者,以繕本或影本附卷。當庭提出者,應於筆錄記載「繕本或影本與原本相符,以繕本或影本附卷」。原本依法官裁示發還或置於證物袋,待事件終結或確定後再行檢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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