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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八、(有關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之記載) 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權限不同,記載不可混淆,如該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又為被告或原告時,應記載「兼法定代理人」或「兼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之許可,並記明筆錄。 前項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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