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八、(有關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之記載) 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權限不同,記載不可混淆,如該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又為被告或原告時,應記載「兼法定代理人」或「兼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之許可,並記明筆錄。 前項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48條,對於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的記載應該明確區分,不可混淆。如果該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同時也是被告或原告,應該記載「兼法定代理人」或「兼訴訟代理人」。委任非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需要獲得審判長的許可,並在記錄中明確記載。此規定在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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