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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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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九、(筆錄之附記) 審判長或法官認有必要時得請書記官記載筆錄或將筆錄更正。但書記官如認其所請為不當者,應於筆錄內附記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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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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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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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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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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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49 條規定:「一四九、(筆錄之附記) 審判長或法官認有必要時得請書記官記載筆錄或將筆錄更正。但書記官如認其所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