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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九、(筆錄之附記) 審判長或法官認有必要時得請書記官記載筆錄或將筆錄更正。但書記官如認其所請為不當者,應於筆錄內附記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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