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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五○、(筆錄結尾用語) 行政訴訟筆錄結尾用語,應書「審判長宣示」、「法官宣示」,不宜載為「庭諭」、「諭知」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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