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一、(當庭朗讀或閱覽筆錄之記載) 筆錄引用附卷或作為附件之文書內所記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事項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51條規定了在附卷或作為附件的文書中所記事項的朗讀或閱覽程序。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9條第1款至第6款的規定,筆錄引用的這些事項應根據當事人的聲請,在法庭上向相關人士朗讀,或者讓他們閱覽,並在筆錄中記錄相關事由。 參考資料: -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51條 - 行政訴訟法第129條第1款至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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