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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五二、(筆錄異議之記載) 關係人對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於必要時,得播放錄音內容對,經核對結果,如認筆錄確有誤記或遺漏者,應即依錄音內容更正或補充,如以其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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