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二、(筆錄異議之記載) 關係人對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於必要時,得播放錄音內容核對,經核對結果,如認筆錄確有誤記或遺漏者,應即依錄音內容更正或補充,如以其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52條,當關係人對筆錄內容有異議時,書記官有權利對筆錄進行更正或補充。在必要的情況下,書記官可以播放錄音內容以進行核對。核對結果如果確認筆錄有誤記或遺漏,書記官應立即依照錄音內容進行更正或補充。如果書記官認為異議是不當的,則應在筆錄內附記該異議。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https://www.judicial.gov.tw/hca/about/highjudge/Documents/ieqs21up2ho4/fc19/ad1973ceb67574d3f7e5099da243b3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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