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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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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三、(整理筆錄之期限) 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整理完畢,訂入卷宗,送審判長或法官閱,但須製作裁判書者,應於一日內整畢送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53條規定,整理筆錄的期限如下: 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整理完畢,訂入卷宗,送審判長或法官核閱。若需要製作裁判書,則必須在一日內整畢送閱。 參考資料: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範例:若一個行政訴訟案件開庭後,法庭於6月10日進行筆錄整理並訂入卷宗,並在6月11日需要製作裁判書,則根據第153條的規定,筆錄必須在6月13日前整理完畢送審判長或法官核閱,製作裁判書必須在6月11日前送閱。

  • 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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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53 條規定:「一五三、(整理筆錄之期限) 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整理完畢,訂入卷宗,送審判長或法官核閱,但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