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三、(整理筆錄之期限) 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整理完畢,訂入卷宗,送審判長或法官核閱,但須製作裁判書者,應於一日內整畢送閱。
根據上述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53條規定,整理筆錄的期限如下: 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整理完畢,訂入卷宗,送審判長或法官核閱。若需要製作裁判書,則必須在一日內整畢送閱。 參考資料: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範例:若一個行政訴訟案件開庭後,法庭於6月10日進行筆錄整理並訂入卷宗,並在6月11日需要製作裁判書,則根據第153條的規定,筆錄必須在6月13日前整理完畢送審判長或法官核閱,製作裁判書必須在6月11日前送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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