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五三、(整理筆錄之期限) 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整理完畢,訂入卷宗,送審判長或法官核閱,但須製作裁判書者,應於一日內整畢送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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