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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五四、(告知再開辯論之處理) 案經裁定再開辯論者,當事人到庭聆判時,審判長僅告知再開辯論,書記官應於報到單上註明「本件再開辯論」即可,毋庸製作宣判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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