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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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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四、(告知再開辯論之處理) 案經裁定再開辯論者,當事人到庭聆判時,審判長僅告知再開辯論,書記官應於報到單上註明「本件再開辯論」即可,毋庸製作宣判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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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54條,當案件經裁定再開辯論時,當事人到庭聆判時,審判長只需要告知再開辯論的事宜,不需要製作宣判筆錄,而書記官則應在報到單上註明「本件再開辯論」。 參考資料來源: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54條

  • 再開辯論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本件名詞
  • 宣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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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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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54 條規定:「一五四、(告知再開辯論之處理) 案經裁定再開辯論者,當事人到庭聆判時,審判長僅告知再開辯論,書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