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四、(告知再開辯論之處理) 案經裁定再開辯論者,當事人到庭聆判時,審判長僅告知再開辯論,書記官應於報到單上註明「本件再開辯論」即可,毋庸製作宣判筆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54條,當案件經裁定再開辯論時,當事人到庭聆判時,審判長只需要告知再開辯論的事宜,不需要製作宣判筆錄,而書記官則應在報到單上註明「本件再開辯論」。 參考資料來源: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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