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五、(訊問證人筆錄及結文之記載、待證事項準備之通知) 證人之姓名、住居所、職業、年齡、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或證人免於具結,以及證人之結文係於訊問前具結,抑訊問後具結,均應載明筆錄,並將結文附卷。 證人具結,應命證人當庭朗讀結文後簽名,其不能簽名者,由書記官代書姓名,並記明其事由,命證人蓋章或按指印。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如認證人非有準備不能為證言而於審理單註明訊問之概要者,書記官應依其內容附記於通知證人之通知書。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55條,該條規定了證人的許多注意事項。 首先,該條要求在訊問證人時,必須記錄證人的姓名、住居所、職業、年齡以及與當事人的關係。此外,審判長或受命法官還需要告知證人具結的義務和偽證的處罰,或者允許證人免於具結。此外,如果證人具結,則必須在訊問前或訊問後讓證人朗讀結文並簽名。如果證人無法簽名,則書記官可以代為簽名,並記明代簽的原因,同時要求證人蓋章或按指印。 此外,如果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認為證人沒有準備不能作證,並在審理單上註明訊問的概要,則書記官應該根據內容將其附記於通知證人的通知書中。這些都是為了確保證人的證詞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資料來源: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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