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五五、(訊問證人筆錄及結文之記載、待證事項準備之通知) 證人之姓名、住居所、職業、年齡、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或證人免於具結,以及證人之結文係於訊問前具結,抑訊問後具結,均應載明筆錄,並將結文附卷。 證人具結,應命證人當庭朗讀結文後簽名,其不能簽名者,由書記官代書姓名,並記明其事由,命證人蓋章或按指印。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如認證人非有準備不能為證言而於審理單註明訊問之概要者,書記官應依其內容附記於通知證人之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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