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五七、(證人等費用支給) 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其日費、旅費、報酬或鑑定費用,應切實依照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司法院訂頒各級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規定,通知總務科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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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七、(證人等費用支給) 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其日費、旅費、報酬或鑑定費用,應切實依照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司法院訂頒各級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規定,通知總務科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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